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
(一)原“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销售旧货,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二)原“依照6%征收率征收”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征收”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简易办法征收: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三)原“依照4%征收率征收”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征收”的范围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二、开票要求
从2014年7月1日起,以上原按6%和4%征收率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范围的,开具发票时,税率栏调整为3%。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慈溪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