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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同城通办”的通知
发布者:技术部        发布时间:2010-09-14

 

部分涉税事项“同城通办”办税指南
 
一、“同城通办”概况说明
(一)“同城通办”基本概念
“同城通办”是指凡慈溪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所有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不受生产经营地点和主管国税机关(包括浒山分局、观海卫分局、周巷分局、逍林分局)的限制,均可根据就近便利的原则,自主选择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场所办理特定涉税事项的办税方式。
(二)“同城通办”目的意义
“同城通办”是我局为适应现阶段纳税服务新形势和新要求,有效提升现行纳税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服务举措;是在积极鼓励纳税人实行网络申报、网上认证、网络抄报税等多元化远程自助办税服务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纳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的新型服务举措。
(三)“同城通办”对象时间
 “同城通办”的实施对象为我局管辖的所有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同城通办”定于2010年9月20日在我市全面实施。
(四)“同城通办”项目内容
目前已纳入“同城通办”的涉税事项均为即办事项。国税机关确定的即办事项是指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办理条件、可以在办税服务大厅当场办结的涉税事项。具体包括以下7大类30项业务:
1、申报征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3)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4)消费税纳税申报;(5)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6)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7)扣缴义务人申报;(8)零散申报;(9)现金税款征收;(10)无申报税款缴纳;(11)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税款缴纳;(12)违法所得和行政处罚的解缴;(13)税票打印。
其中下列涉税事项不纳入“同城通办”, 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1)委托代征申报;(2)申报表错误处理;(3)补充申报;(4)延期申报;(5)多缴退税、税款抵缴;(6)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征税款;(7)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8)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9)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初次申报;(10)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初次申报;(11)初次办理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2、报税认证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期内的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征收期的防伪税控抄报税;(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4)货物运输发票认证;(5)机动车销售发票认证;(6)认证结果通知书打印。
其中下列涉税事项不纳入“同城通办”,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1)纳税人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抄报税的;(2)纳税人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认证、抵扣联认证结果为无纳税人档案等不能正常认证的;(3)纳税人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4)纳税人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5)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管理。
3、发票(收据)领购
(1)已核定版式和用量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和购新;(2)已核定版式和用量内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验旧和购新;(3)已核定版式和用量内的普通发票(收据)验旧和购新。
其中下列涉税事项不纳入“同城通办”, 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1)所有纳税人首次领购各类发票(收据);(2)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购各类发票(收据);(3)纳税人申请印制衔头发票(收据)。
4、代开发票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代开普通发票。
5、纳税证明
(1)开具已纳税(报税)证明;(2)开具一联式电子转账完税凭证。
其中下列涉税事项不纳入“同城通办”,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1)纳税人申请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2)纳税人申请开具《收(付)汇证明》。
6、税务简易处罚
(1)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违章行为简易处罚;(2)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章行为简易处罚;(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抄报税的违章行为简易处罚。
上述简易处罚标准中对个体工商户最高不超过50元,对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元。超过上述处罚标准的,以及其他涉税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不纳入“同城通办”,由主管国税机关处理处罚。
7、税收咨询辅导
受理纳税人各类涉税咨询辅导服务。
(五)“同城通办”报送资料基本规定
纳税人在慈溪市范围内办理“同城通办”涉税事项时,不需要向国税机关申请任何资格审批。但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同城通办”涉税事项,以便国税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其他所需的纸质附报资料根据不同涉税事项按规定分别报送。
(六)“同城通办”地址及联系电话
实施“同城通办”后,慈溪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浒山分局、观海卫分局、周巷分局、逍林分局四个分局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大厅均可办理“同城通办”规定的涉税事项。
1、浒山分局办税服务大厅。地址: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大街398号;联系电话:63024041。
2、观海卫分局办税服务大厅。地址:慈溪市观海卫镇大通路82号;联系电话:58587876。
3、周巷分局办税服务大厅。地址: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联系电话:63307177。
4、逍林分局办税服务大厅。地址:慈溪市逍林镇樟新南路;联系电话:63516763。
二、申报征收类(报送资料)说明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1、报送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附报一般性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4)《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5)《农产品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抵扣清单》。
3、属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纳税人需另行报送:(1)《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2)《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
4、属于机动车辆生产纳税人需另行报送:(1)《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2)每年第一个申报期,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及其电子信息;(3)《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
5、属于机动车经销纳税人需另行报送:(1)《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2)《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
6、属于进口货物纳税人需另行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上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1、增值税小规模(非定期定额户)纳税人报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小规模(定期定额户)纳税人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定期定额户)》。
(三)纳税人上门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
1、查账征收纳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如为总机构还需报送财务报表、《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如为分支机构还需报送《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2、核定征收纳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3、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报送主表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附报资料为: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承包工程及劳务企业还应同时报送:(1)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2)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特殊情况需报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或《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及《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4、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报送主表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特殊情况需报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或《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及《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四)纳税人上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1、烟类消费税纳税人报送主表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
附报资料为:(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2)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3)卷烟销售明细表。
2、酒类消费税纳税人报送主表为:《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附报资料为:(1)本期准予递减税额计算表;(2)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3)生产经营情况表。
3、成品油类消费税纳税人报送主表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附报资料为:(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2)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3)成品油销售明细表;(4)消费税扣税凭证明细表;(5)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4、小汽车类消费税纳税人报送主表为:《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附报资料为:(1)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2)生产经营情况表。
5、其他类消费税纳税人报送主表为:《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附报资料为:(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2)准予扣除消费税凭证明细表;(3)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4)生产经营情况表。
(五)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报送主表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六)企业上门办理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报送主表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涉及企业重组业务的附报资料内容较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特殊情况需报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或《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及《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七)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扣缴义务人申报
扣缴义务人报送主表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八)纳税人上门办理零散申报
纳税人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到服务窗口申报。
(九)纳税人办理现金税款征收
纳税人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到服务窗口开具通用完税证后缴纳税款。
(十)纳税人上门办理无申报税款缴纳
纳税人报送主表为:《纳税人税款缴纳申请表》
(十一)纳税人办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款缴纳
纳税人报送主表为:《纳税人税款缴纳申请表》
纳税人附报资料:纳税人出具的《自查报告》或税务稽查部门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十二)纳税人办理违法所得或行政处罚解缴
纳税人报送主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文书。
三、报税认证类(报送资料)说明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办理抄报税
纳税人报送资料:1、IC卡或软盘;2、税控盘或传输盘(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认证
纳税人报送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复印件);2、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
四、发票(收据)领购类(报送资料)说明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再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报送资料: 1、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2、购票员身份证明; 3、《发票领购簿》;4、IC卡;5、上次领购已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一张存根联。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再次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报送资料:1、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2、购票员身份证明; 3、《发票领购簿》;4、IC卡;5、上次领购已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存根联。
(三)纳税人再次领购普通发票(收据)
纳税人报送资料:1、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2、购票员身份证明; 3、《发票领购簿》;4、上次领购已使用的普通发票(收据)全部存根联(电脑版普通发票需报送或导入已开票明细信息)。
(四)纳税人办理发票(收据)退票事项
纳税人发现领购的发票(收据)存在错售、次版等问题,需要进行退票处理的,按照“谁售票谁退票”的原则,到原领购发票(收据)的国税办税服务大厅服务窗口申请退票处理。
(五)不能办理发票领购事项的纳税人种类
1、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对存在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按规定收缴其未用发票或暂停向其供应发票。
五、代开发票类(报送资料)说明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报送主表为:《宁波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纳税人应随带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纳税人报送主表为:《代开发票申请表》;
附报资料为:(1)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2)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提供生产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以上部门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3)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提供购入证明、凭证或《国税税务登记注销户已使用固定资产证明》;(4)外来经营业户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纳税证明类(报送资料)说明
(一)纳税人办理已纳税(报税)证明开具事项
纳税人上门申请办理已纳税(报税)证明开具业务,办税服务大厅受理服务窗口按照综合征管软件中相关信息开具。
(二)纳税人办理一联式电子转账完税凭证开具事项
纳税人上门申请办理一联式电子转账完税凭证开具业务,办税服务大厅受理服务窗口按照纳税人扣款缴款实际信息开具。
七、税务违章行为简易处罚类说明
“同城通办”涉税违章行为简易处罚标准如下:

序号
违法违章事实
处罚标准
个体工商户
企业
1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一个年度内多次未申报按照次数*处罚标准)
10元/日
50元/日
2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10元/份
普通发票50元/份、专用发票100元/份、其中违规作废发票500元/份
3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抄报税
500元/次
备注:上述简易处罚标准中对个体工商户最高不超过50元,对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元。超过上述处罚标准的,以及其他涉税违章行为处理处罚不纳入“同城通办”,由主管国税机关处理处罚。

八、税收咨询辅导类说明
纳税人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络、电话、函件、上门等各种方式办理税收咨询辅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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